编学编干|《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解读(二十六)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使各部门党委(党组)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准确掌握《条例》内容,为打造“书香机关”营造良好氛围,现推出《<条例>解读专栏》,每周定期推送《条例》原文及释义,敬请关注。条例>
今天推送的是《条例》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关于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基础性作用的规定,一起来学习吧。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本条是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方面职责的规定。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条例》围绕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从各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条例》第三条规定必须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条例》第六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本条进一步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问责方面的主体责任,既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政治要求,也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职责的强化,有利于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工作权威性。
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的职责权限,在相关党内法规中也有规定。例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职责包括“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