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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印发《康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8-28 】 【选择字号:

           近日,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印发了《康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康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编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规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工作人员调配,特制定本办法。

              通知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调配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坚决落实县委这一重要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康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规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工作人员调配,全面落实省委第六巡视组反馈的干部人事管理问题整改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调配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康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编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盘活用好现有编制资源,严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纪律,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幸福美丽新康县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康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提高政治站位。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县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二)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凡涉及机构编制及干部人事调配事项必须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实行机构编制和干部调配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研究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县委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是明确部门职能定位、规范部门权力运行的重要遵循,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要严格坚持县委编委统管全县机构编制资源的总要求,实行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编制人员调配要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坚决杜绝编制资源部门化和“一定了之、一分了之”,不断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四)坚持工作人员调配“凡进必审、凡进必考”。县直单位从全县现有干部队伍中选调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审核把关,通过组织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公开选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人员调配工作在县委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涉及机构编制调整和干部人事调配须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审核,重大事项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县委组织部、县委约彩365彩票app下载安装_beat365app下载_365体育注册送365、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申报审核和执行落实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机构编制、人员信息、经费供给准确一致。

        (一)县委约彩365彩票app下载安装_beat365app下载_365体育注册送365负责全县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审核和人员调配编制使用计划审核工作。

        (二)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及党委、群团所属事业单位,政府直属和政府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的调配工作。

        (三)县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乡镇各事业站所人员调配工作。政府行政机关事业身份人员的调配由组织、人社部门共同负责。

        (四)教育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公安基层派出所编制调整和科级以下人员的调配,由各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

        (五)县财政局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核发的《人员编制管理卡》以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办理增减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等手续。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行编制总量控制。编制调整不得突破省市核定的编制总额,科学合理调整结构、盘活存量,提高编制使用效益。严格控制编制的使用范围。坚持机构与职能对应,机构与编制对应、编制与工作人员对应。对原有机关行政事业编制混编和单位超编问题要积极整改,予以消化,不得产生新的混编和超编。

        第七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满编运行管理,打破以往改革编制分配之后部门所有的模式。对撤并、整合机构的编制或职能萎缩、人员减少的机构编制要及时清理、核销、收回。同时对各部门(单位)改革“三定”后,闲置的空编和自然减员形成的空编(除专项编制和空缺的领导职数预留外)一律收回。收回的空编作为待分配编制,由县委约彩365彩票app下载安装_beat365app下载_365体育注册送365统一集中管理。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核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规定的名称、规定的数量和审批权限,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第九条  科级干部的调配必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科级干部职数,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的选人用人原则和标准来配备科级干部。

        第十条  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调配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一)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结构比例调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党组织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申报用编申请,县委约彩365彩票app下载安装_beat365app下载_365体育注册送365提出意见并提交县委编委会议研究审定后,下达编制使用计划。

        (二)县组织、人社部门根据下达的编制计划和编制岗位专业需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全县范围在职人员中按程序组织选调。

        (三)县组织、人社部门拟定选调人员后,统一提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组织、人社部门通知用人单位和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县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按照公安基层派出所、教育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编制调整和一般工作人员调配意见,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县委约彩365彩票app下载安装_beat365app下载_365体育注册送365行文通知机构编制事项,各主管部门党组织行文通知工作人员调配事项并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五)严格控制工勤编制,按照控编减编的要求,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建后,对机关单位核定的工勤编制人员实行只出不进,对自然减员形成空缺的工勤编制,由县委约彩365彩票app下载安装_beat365app下载_365体育注册送365统一收回,逐步消化机关单位工勤编制。

        第十一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已登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在党政机关和参公单位之间流动,也可以向事业单位流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聘用制人员只能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不得向公务员机关和参公单位流动。

        第十二条  凡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经组织、人社部门行文通知后,须在30日内到县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经费等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转移工资手续的须向县组织、人社部门写出书面说明。对调出康县的工作人员,县财政要及时核减调出单位的工资基数。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干部挂职管理。因工作和锻炼干部需要,县内单位之间或向县外派出干部挂职锻炼的,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提出意见,经汇报县委同意后,选派人员到用人单位或县外挂职锻炼,挂职时间一般确定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挂职期满后一律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合力推动《办法》实施。县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关、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将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调配纪律执行情况纳入巡察、检查,加大专项督查巡察力度,发挥监督合力。

        (一)对于未经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同意擅自借用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借用单位和原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借用人员一律按旷工对待,并停发工资,严重违规违纪的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对调配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入编、工资审批、社会医疗保险和核拨经费等手续的,财政部门从发文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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