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
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党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本质要求。多年来,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中,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清晰的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在部分地方和部门仍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缺乏法定化的刚性约束。《条例》对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从三个层面作出规定:
第一,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管理是管理链条上的不同环节,要突出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机构编制为龙头,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第二,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要突出法治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进行,并通过法治手段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的效力和水平。
第三,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条例》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内容。《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得到极大增强,相关机构编制法规制度都应与之衔接。要以《条例》为基础,加快完善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力求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好法定程序。例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意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履行这个程序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