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通知》(甘政发〔2009〕10号)和《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陇发〔2010〕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印章的刻制、颁发、建档、变更、缴销等环节。
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作为管理主体,与公安部门联合加强对事业单位印章刻制、颁发、建档、变更、缴销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必须持批准成立机构或变更机构的正式文件或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出具函件,印章刻制点依据函件所列事业单位全称,刻制指定数量、名称的公章、专用章,并统一制作印章编码。无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正式函件介绍,刻制点应拒绝刻制事业单位上述印章。事业单位不得私自刻制印章,自行刻制的印章为无效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作。
第七条 新成立或涉及名称变更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变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颁发,事业单位指派专人凭有效证件领取印章。
第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印章刻制、颁发、建档、变更、缴销等工作。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印章应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新刻制的印章由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启用。
第十二条 名称变更单位的印章自名称变更之日起失效。名称变更单位刻制新印章时,必须将原印章送交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后,再按第五条规定刻制新印章。
第十三条 撤销、合并、分设单位的印章自撤并之日起失效,并在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并交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保存,逾期不交回印章,造成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印章遗失或损坏,应当立即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备案,并在《陇南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持公告声明到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和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缴交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同公安部门予以销毁或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坚决防止已收缴停用印章的违规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出借、涂改、销毁印章。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印章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杜绝不按规定刻制、使用印章现象的发生,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违法违规刻制的印章,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已收缴停用印章的,要严肃追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停用印章存档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对刻制印章业务的定点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违法违规刻制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