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方案>和<陇南市市直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的通知》(陇办发〔2014〕51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康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和《康县事业单位分类目录》2个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康县委办公室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康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方案>和<陇南市市直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的通知》(陇办发〔2014〕51号)精神,现就我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范围
分类的范围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分类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市场化程度和发展方向,先易后难。
三、类别划分
在完成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简称行政类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单位要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简称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的,及时收回或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销公告。
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部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科学合理界定的基础上,将其承担的公益服务任务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分离,公益服务职责整合到其他相近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部分转为企业,或整体转为企业,根据需要购买其社会公益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收回或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
已经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尚未完成转制有关工作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先将空编全部核销。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简称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细分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可按主要职责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四、工作步骤
全县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参照市直进行,要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组织实施分类工作的具体步骤是:
(一)制定方案(7月上旬)。结合我县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制定分类方案,拟定分类目录,并征求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县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自查上报(7月底)。按照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对其主要职责重新进行界定。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意见,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相关表册从康县机构编制网下载,各乡镇、各部门在报送纸质版的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地址:县事业登记管理局(QQ群号:254418828)。咨询电话:5128165
(三)审核审定(8月中旬前)。在充分听取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的事业单位分类意见进行审核,及时提请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
(四)批复备案(8月底)。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管理权限,分步实施对事业单位分类结果的确认,成熟一批、批复一批。同时,将行政类事业单位名单报上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组织领导
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乡镇本部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定主抓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对照类别划分和《事业单位分类目录》,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和表册,加快实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改革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和矛盾,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附:事业单位分类目录
康县事业单位分类目录
类别 |
划分标准 |
职能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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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
渔政监督管理,草原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公路行政管理,道理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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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
具备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
(1)技术开发类科学研究,工程勘察设计,商业性地质勘查; (2)非时政类报刊社,一般文艺院团,新闻媒体的经营性部分; (3)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一般咨询服务,评估鉴定,经营性职业培训; (4)宾馆,招待所,一般疗养院; (5)物资供应,物业管理; (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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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划分标准 |
职能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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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
公公益一类 |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不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
(1)教育类:义务教育,党校,干部学校,教育助学,教育督导,教育研究等。 (2)科技科研类:基础性、社会公益类科学研究,公共科普等。 (3)文化类: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美术馆(画院),公共档案馆(中心),群众文化馆(站),史志研究编纂,考古研究,文献情报研究,文化产业管理,广电传输等。 (4)卫生类: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管理,卫生器械,药物配送等。 (5)社会综合事务类:社会福利,残疾人康复,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应急救助,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公积金经办,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举报、投诉维权,法律援助,社会体育管理等。 (6)公共安全监管类: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及检验检测(包括工业产品、农副产品、食品、药品等),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环境保护督查,网络、无线电、广播电视监测,气象、地质、环境和水监测预报,应急指挥等。 (7)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类: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文、水资源管理,流域管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资源管理,农业资源管理,畜牧管理、珍稀动植物保护,能源管理,节能监测,基础测绘,国土资源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等。 (8)行政辅助和行政支持类:执法监察,政策研究、宣传,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援外、外资项目管理,商标注册管理,专利、版权审查,政府规划投资评审,统计调查,电子政务,信息服务,专用通信,保密技术检查,就业指导,人才管理,困难职工帮扶,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等。 (9)其他:种子种苗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推广,劳动保障监察,战略物资储备,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军队供应,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病虫害防治,驻外联络,公路管理,经济合作,建材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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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划分标准 |
职能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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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
公公益二类 |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三是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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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类:中职学校,普通高中。技工学校,幼儿园,电大,远程教育,继续教育等。 (2)科研类:一般科研机构,基础应用科研院所,准公益性地质勘查等。 (3)文化体育类: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台,国家确定需要扶持的文艺院团,时政类报刊社,活动中心,文化研究机构,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共体育场馆等。 (4)卫生类:非营利医疗,职业病疗养等。 (5)其他:对外交流促进,一般性技术推广,彩票发行,行业培训,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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