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增加协调拟订全市维护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维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2、增加对全市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3、增加对全市动漫、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4、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5、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事业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加强全市文物行政执法监察职责。
3、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博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保证政令畅通。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文物博物工作的总体布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文化艺术事业、广播影视事业、新闻出版事业、版权事业、文物保护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事业管理体制、新闻出版、版权事业管理体制和文物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拟定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政策、规定;管理、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三)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落实文化经济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五)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娱乐市场、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市场、艺术培训市场、印刷市场、出版物市场、音像制品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管理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六)管理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公共图书馆标准化、网络化和现代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印刷、出版业务的行业管理;审核审批市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负责新建印刷单位和出版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报批工作。
(八)对全市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批发、零售、出租实施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其非法出版物;组织实施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措施。
(九)实施“扫黄”“打非”工作,协调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音像制品市场,组织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十)组织、协调、管理中小学教材及其教辅读物的印刷发行工作。
(十一)管理着作权、版权工作,行使着作权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着作权、版权侵权案件。
(十二)监督管理全市印刷业和图书发行工作。
(十三)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宣传工作;征集流散文物。
(十四)审核、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五)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审核、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和申报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建设;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
(十七)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保护和消防技防工作;负责监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查处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十八)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对全市设立、撤销文物商店、文物鉴定机构进行审核申报。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文艺、群众文化、图书资料、美术、文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审核、申报、评审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和文化市场的统计工作。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指导和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十二)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积极争取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制定和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大活动。
(二十四)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组织全市广播影视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研发和应用;负责并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二十五)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审核、审查、申报和业务管理。
(二十六)审查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
(二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督促重要部署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事务工作,承办会务、文秘、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印章、接待、计划生育、安全、车辆管理、后勤、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劳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审核、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管理(新闻记者证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文化艺术科
制定、实施全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检查、督促艺术表演团体执行有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工作;指导重点文艺项目的创作和文艺精品的生产;负责管理文化市场、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文化艺术品市场,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组织全市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全市重大群众文化和少儿文化艺术活动;负责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建设和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搜集和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管理群众性文化协会、社团、业余艺术表演团体,民间艺人和文化专业户;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制定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指导市直社会文化单位的业务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市外重要文化艺术团组的接待工作;负责对外文化宣传、交流和联络工作。
(三)文物科
制定全市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规划;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调、组织文物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安排全市文博系统的基础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全市文物外展工作;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维修工作;组织文物普查工作;审核、申报全市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申报全市文物保护维修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申报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审核申报市内新建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督促各文博单位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负责文物流通领域的稽查、监督工作;指导抢救、回收流散社会的珍贵文物;指导全市文博系统的学术研究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物丢失、盗窃等方面的大案要案。
(四)新闻出版科(陇南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定全市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落实出版物出版、发行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负责对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制作发行单位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新办书报刊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对市内单位编写的非正式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负责管理报刊和记者站的审核登记工作;负责审核报批和管理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协调管理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负责对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和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璜印刷企业的报批和监管工作以及其他印刷企业和打字、复印、影印业的管理、审批、年检工作;组织实施着作权版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稽查证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网络文化准营证的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文化经营人员和管理干部进行法规培训;负责文化市场统计年报工作;管理音像制品市场、负责音像制品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
制定全市“扫黄”“打非”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查处大案要案工作;负责协调查处出版物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协调查处文化娱乐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协调查处印刷单位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协调查处电子出版物市场和音像制品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文化产业科
制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全市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依法管理文化产业经营单位,促进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文化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负责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广播影视产业统计工作。
(六)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管理科
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发展覆盖实施规划;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村村通和户户通公共服务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贯彻国家关于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管理法律法规,探索构建与我国广播影视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管理体系,促进广播电视直播卫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技术管理科
制定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并指导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发展规划、分级建设、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规划的编制管理,承办全市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台、监测台(站)建台的审核报批,指配频率(频道)、功率及其他技术参数;审核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立、合并与撤销的技术方案;负责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业务审批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广播电影电视重大科技项目的技术论证、审查和验收;指导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运行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台(站)、有线广播电视网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和技术质量检测业务;协调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会同办公室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参与制订全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负责手机电视业务管理工作。
(八)传媒管理科
制定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发展规划;审核报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和制作机构的建立与撤销;监管审核审批或报批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管理审批广播电视站的建立与撤销;监管审核报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移动电视机构的建立与撤销;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广播影视节目的播放;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负责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审核报批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
(九)城乡影视市场管理科
制定全市城乡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影视市场;指导、监管影视制片、发行和放映;承办全市影视发行、放映实体设立与变更的审核、审批和年审,审核报批影视剧制作和放映经营许可证;负责市内影视制片单位剧本立项、摄制的影视作品审核、上报工作;履行全市城乡影视公共服务管理职责,指导和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影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影视专项资金的征缴和管理使用;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放映活动;负责对影视摄制、发行放映广告活动的市场监管;负责电影体制改革衔接相关事宜。
(十)宣传管理科
制定全市广播电视宣传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宣传和节目播出,处理违反宣传政策和宣传导向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报道活动;组织推动、规范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优秀节目、栏目的交流、评选、评奖活动及推荐上报参评活动;负责全市播音系列职称评审和全市广播影视行业普通话等级培训考核测试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计划及财务年报及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各种资金的合理使用,对经费独立单位进行财务审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局投资计划的拟订和编报;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财务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督查有关单位经营创收,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十二)监察室
负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系统内规章、纪律的贯彻实施;负责检查系统内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负责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受理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信访并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风建设,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完成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陇南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机关人员编制36名,其中行政编制21名、事业编制1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5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原隶属陇南市文化出版局和陇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由陇南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管理,机构规格不变。
(二)陇南市南山广播电视转播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台长1名、副台长1名)。其主要职责为:依据省、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做好转播中央1套、7套、省台1套电视节目、陇南台两套电视节目和中国之声、省广播电台调频、乡村之音广播节目和陇南调频广播节目的收转、发射任务;负责中广传媒CMMB 业务转播发射任务,转播手持电视节目信号包括CCTV新闻、CCTV1、CCTV2、CCTV5和精彩陇南在内的6套电视节目;负责转播台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设备的正常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快捷、有效、准确的安全播出系统;做好转播台日常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陇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陇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