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康县林业局三定方案
康政办发〔2011〕54号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康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康县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陇发[2010]28号)和《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县委办发[2010]137号)精神,设立康县林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2、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建设工作。拟订林业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并监督实施;管理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并组织开展调查、监测、评估、发布相关信息;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二)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天然林、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监督管理林业种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指导以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
(三)负责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特色经济林产业开发、森林生态旅游、花卉、野生动物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林业产业的有关标准;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制定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采伐、运输;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督查、督办和查处。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六)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林业改革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乡镇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火情、火险的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森林扑火队伍的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县林业项目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和省级、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级规划的林业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区禁种铲毒工作;协调、督办或直接侦破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导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和林业外资项目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康县林业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 人秘计财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林业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职称、干部培训、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拟订林业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审核全县林业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林业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内部审计工作。
(二) 综合股
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林业种苗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监督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指导以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的培育和经营;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科技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信息化建设、宣传培训和林业协会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林业局机关有关业务工作。
(三)资源林政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负责全县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家级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评估与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利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承办全县林业调查规划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公益林建设工程;依法监督全县林地使用申报与管理,承办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指导林权证的颁发;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进行森林采伐限额全程全额管理,指导督查全县木材凭证采伐、运输与经营加工;指导管理望关、王坝木材检查站工作,管理监督全县集体林区生产、林产加工、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多种经营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猎捕、驯养、繁殖利用;负责县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四)林业产业股
拟定全县林业产业开发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规划计划,指导全县林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全县经济林果、种苗、花卉、生态旅游、林木林副产品加工、生态养殖和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发展的基地建设、产业化经营;协调和指导全县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林业龙头企业发展;组织和协调林业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组织全县林业产业建设项目的研发,组织协调制定林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开发无公害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和优质产品等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
制定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以及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政策、规章和方法,指导建立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介组织和各类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专业协会;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和指导林改人员培训工作,掌握全县林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市、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监督和协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林权纠纷和矛盾,受理群众来信及对林改工作中违规情况的举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报道工作,解答林权的相关政策、规定和问题;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派出机构:康县森林公安分局(挂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牌子)。
为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分支机构。正科级建制,森林公安分局由县林业局、公安局双重领导,公安局负责业务指导,林业局负责行政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监督检查林区治安治理状况。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康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康县森林公安分局政法专项编制7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教导员1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康县林业工作站(康县林业技术推广站),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县林业局,事业编制7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二)保留康县核桃科技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县林业局,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同时在核桃产业重点乡镇设核桃专干10名(从原基层蚕桑站连人带编划转10名事业编制),实行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三)保留康县林果技术服务中心(加挂县花椒科技服务中心牌子),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林业局,核定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四)康县林业勘察设计队,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林业局,核定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五)康县园林局(加挂康县白云山森林公园管理站牌子),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县林业局,核定事业编制8名(原康县白云山森林公园管理站划转人员编制8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六)康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县林业局,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
(七)康县退耕还林办公室,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林业局,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
(八)康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工作办公室(加挂康县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林业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
(九)所属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望关木材检查站、王坝木材检查站、县核桃科技示范园机构设置等事项不变。
(十)康县林业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会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会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3、会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林业产业产品及名特优产品质量监督、绿色无公害林产品生产基地检测认证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