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三定方案
康政办发〔2011〕42号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陇市委发〔2010〕28号和《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县委办发〔2010〕137号)精神,设立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县委统战部合署办公,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2、增加宗教方面外事管理的职责,加强全县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及穆斯林朝觐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订我县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政策、措施和规划,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做好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和照顾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体育事业。
(三)调查研究民族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开展和民族政策理论的宣传、研究工作,掌握、反映民族方面的动态,维护其合法权益,协调民族方面的关系和问题,妥善处理因民族方面矛盾引发的社会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地来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
(四)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对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教育和制止超出法律和政策范围的非法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五)帮助、指导宗教团体对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加强宗教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政府对爱国宗教组织的领导,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规章开展活动;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调或协助的事务。
(七)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待遇安排工作。
(九)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及教职人员,建立和落实基层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
(十)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民族股
负责民族业务工作,对民族工作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民族工作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民族团体活动;做好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和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掌握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情况;联系协调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有关事项。
(二)宗教股
负责宗教业务工作,对宗教政策、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意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制止非法、违法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涉外事务,会同有关部门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帮助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四大宗教团体搞好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民主管理,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宗教界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组织实施对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正确区分和处理宗教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做好疏导工作,教育、团结、争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
(三)监督检察股(办公室)
监督检察民族宗教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民族宗教事务的办理情况;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和重大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档案、会务、保密、安全、宣传报道、信息、信访、外事、财务、车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人员编制5名,其中行政编制2名,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