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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康县审计局三定方案

        【来源:机构编制股 | 发布日期:2013-06-13 】 【选择字号:

        康政办发〔201158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康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康县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陇发〔201028号)和《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县委办发〔2010137号)精神,设立康县审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三农”资金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加强对内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的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县审计工作领域的政策性文件和规章草案。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整措施的建议。

        (三)指导、监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委托,检查、监督全县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3、与县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县级各部门(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下同)和下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4、县直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

        5、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6、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管理的经济实体和市直各部门管理的财务独立经济实体的盈亏真实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向县政府提交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理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

        (七)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驻康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漳分支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组织全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十)组织全县审计系统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考务工作。负责审计干部教育和专业培训。

        (十一)受理审计举报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康县审计局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的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副科级)

        负责康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审计事务,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委托,开展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和离任审计,开展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调查及经济责任审计调研活动。

        (三)财政金融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县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国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编制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向人大的工作报告;组织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按省、市审计机关的授权和委托,对县内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负责实施政府组成部门的预算执行审计,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拔缴款关系的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公检法机关和群众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委、政府机关及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四)农业与资源环境审计股

        负责审计农业、环保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农林水利、扶贫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社会保障与外资审计股

        负责对全县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按照上级的安排,审计县内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法制审理和社会审计监督核查办公室

        审理审计组审计报告,承担机关审计报告和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有关审计业务质量;组织社会审计组织与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的协调、交流工作,组织对社会审计组织开展业务情况的专项调查,指导监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审计决定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承担审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理论研讨和审计法制宣传,指导和检查各股室计算机审计技术的推广应用;检查审计质量,承担职工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等工作。按照县纪委和局党支部要求,负责局机关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康县审计局机关人员编制13名,其中行政编制7名,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副局长2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副科级领导职数1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康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调整为内设机构。

        (二)康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县审计局,核定事业编制6名。同时撤销原康县审计服务所,人员编制一并划转。

        六、附则

        本规定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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