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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康县卫生局三定方案

        【来源:机构编制股 | 发布日期:2013-06-13 】 【选择字号:

        康政办发〔201156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县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康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康县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陇发〔201028号)和《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县委办发〔2010137号)精神,设立康县卫生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局。

        (二)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中医药管理,扶持全县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2、加强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强化区域卫生规划。

        3强化卫生应急管理,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

        4、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监管,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5、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管,促进农村群众医疗保障规范化。

        6、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县级地方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制定城乡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研究制定县级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规范。

        (三)研究制定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控,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危害职工健康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

        (五)研究制定卫生应急工作预案,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事件、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六)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落实农村卫生政策,指导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综合管理工作。

        (七)管理医疗机构,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执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制定地方性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依法监督管理全县血液工作和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协调全县无偿献血。

        (九)研究拟订全县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技攻关和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指导并组织实施中等和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学术团体的工作。

        (十)依法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市场进行监管。

        (十一)制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人才梯队、学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医师的考试工作,认定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传统医药,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促进中医药现代化。

        (十三)贯彻国家爱国卫生方针、政策,在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十四)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负责卫生财务、会计、基建、装备、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

        (十七)承担县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康县卫生局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及领导重要讲话,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督办、机要档案、新闻宣传、信息、统计、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技工考核、知识分子、统战工作和系统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业务股(医政股)

        研究指导全县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全县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服务标准;承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注册登记;组织专业技术职务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考试。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负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临床用药及医疗机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负责组织对重大人员伤亡的紧急救护;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及相关民事诉讼,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研究制定全县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县科研攻关项目的实施及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中等医学教育与卫生学校教学工作,组织管理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学术团体的工作,制定实施卫生人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承办卫生专业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和全县卫生系统表彰工作。负责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管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性卫生技术规范、标准;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依法监督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血液管理;对卫生许可、执业许可、健康许可和医疗机构及医疗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违法案件。负责全县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和广告审查;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稽查与监督。负责拟订传染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督导各项防治措施的实施;组织对重大疾病、职业病的综合防治,对传染病实施检疫监测;紧急处置急性、烈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与蔓延。组织实施全县计划免疫工作。研究拟订全县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制定全县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管理全县妇幼卫生相关资料。

        (三)中医药股

        贯彻执行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制定的中医技术标准和机构建设标准;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登记、监督及管理;指导中医科研、教学,组织中医科技成果推广;负责中医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的管理;组织实施中医执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资格审查、注册登记、技术职务评审;负责中医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中医药学术交流工作。

        (四)规划财务股

        负责编制全县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医疗卫生系统财务会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抗震加固、大型修缮、劳动安全、卫生装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协调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提出价格建议;统一管理和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和国内外其他援助款项。

        (五)药物采购配送中心

        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县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制度,建立健全药物招标、采购、配送体系,完善基本药物目录。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工作,承办药物配送采购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保证医疗机构药品正常配送。

        (六)乡镇卫生院财务核算中心

        建立有效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管理体制,科学确定和测算乡镇卫生院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补偿标准,解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发展的关系,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投入补偿和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研究公共卫生均等化的项目经费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补偿等问题,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发展。

        (七)乡镇卫生院管理办公室

        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督促各项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全面推行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制度、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调动广大基层医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加强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八)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制度、预案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卫生应急工作;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以及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进行卫生应急处置;负责重大传染病的防控及原因不明疾病的调查处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康县卫生局机关人员编制14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事业编制8名。

        领导职数:局长1副局长3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康县妇幼保健站,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县卫生局,事业编制18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12副)。

        (二)保留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卫生局,核定事业编制30名,领导职数3名(12副)。

        (三)保留康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卫生局,核定事业编制9名,领导职数2名(11副)。

        (四)保留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设在县卫生局,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12副)。

        (五)所属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康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医院、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等事项不变。

        (六)康县卫生局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

        1、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县农牧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2、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测,负责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附则

        本规定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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