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康县文化体育局三定方案
康政办发〔2011〕55号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县文化体育局
(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康县旅游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康县文化体育局(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康县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康县文化体育局
(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康县旅游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陇发〔2010〕28号)和《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县委办发〔2010〕137号)精神,设立康县文化体育局(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康县旅游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旅游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县文化体育局。
(二)将原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县文化体育局。
(三)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责。
(五)增加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业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增加对全县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八)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九)加强对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指导的职责。
(十一)加强着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十二)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文化艺术、体育工作、广播电影电视、旅游、文物、博物、新闻出版和着作权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旅游、新闻出版、文物、博物、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措施;负责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工作。
(二)拟订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市场执法行政规划;指导、协调、督办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活动;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负责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指导、协调、推动全县各类社会文化艺术和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和体育比赛活动;负责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规章、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及保护工作。
(四)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负责举办全县综合性运动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运动员队伍建设,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五)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六)统筹规划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七)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和新闻出版宣传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协调全县文化艺术、体育工作、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宣传报道活动;指导所属媒体的新闻宣传工作。
(八)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的审查和审核;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节目内容和质量的审查;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的技术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工作。
(九)负责全县电影市场管理和全县电影放映单位审查、备案工作;指导电影放映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十)监管全县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纪出版活动;负责全县着作权的监管,组织查处着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印刷、发行机构的审核和审查工作;管理出版物市场。
(十一)规划、指导文化艺术、体育工作、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重点设施建设;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对外交流联络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工作;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和特色旅游工作,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全县旅游业外资利用工作。
(十三)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全县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以及其他经营旅游业企事业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全县旅游交通的协调及旅游安全、旅游保险和娱乐文化工作。
(十四)研究拟订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旅游涉外事务;负责全县旅游业整体形象的策划、对外宣传和组织重大的促销活动;协调旅游市场价格。
(十五)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负责全县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劳动技能培训;组织全县旅游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认证,实施旅游标准化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协会的工作;承担全县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资源调查、开发利用、抢救征集和馆藏文物的展示;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负责全县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康县文化体育局(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康县旅游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信息、综治、信访、保密、群团、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档案管理、电子政务、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思想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及统计工作;负责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后勤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文化艺术股
负责制定落实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经营活动;积极推进对外文化艺术产业交流合作;指导重点艺术创作和艺术精品生产;组织全县性艺术比赛、展演和非营利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负责全县艺术研究、艺术教育和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站)等社会文化单位业务建设;组织、协调全县公益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和村文化活动室及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文化市场稽查办法;负责对全县文化娱乐、文艺演出、美术品经营、业余艺术培训、电影发行和放映市场的管理;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及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
(三)新闻出版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闻宣传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全县文化、新闻出版宣传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印刷和复制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出版发行单位的行业管理;审批管理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负责初审全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和编印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着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民办出版机构的监管。
(四)文物股
负责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调查勘探、抢救征集和馆藏文物的展示;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负责全县文物资源调查和普查工作;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文物考古发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负责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和普查、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抢救征集和馆藏实物的展示;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档案管理和审核、申报工作。
(五)体育股
负责制定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体育产业经营活动,指导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负责全县体育宣传和拟定体育宣传规划、方案及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对外体育产业交流合作;制定全县性体育竞赛制度;管理、指导全县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工作;组织举办全县各类运动会及群众体育活动;负责等级运动员、等级裁判员、武术段位的初审、申报工作;研究拟定全县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计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开展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职工体育、老年人体育及其它社会体育的发展;组织参加省市级群众体育类比赛;负责全县体育社团的资格初审;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审批的申报、培训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县体育彩票的销售、发行工作,负责健身气功的管理,依法管理体育市场。
(六)广电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电影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实施所属媒体宣传栏目、节目的评比和创新创优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的审查和审核;监督检查全县广电播出(转播)机构;承担全县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管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全县广播电视播出节目的管理工作;检查全县卫星接收设施的销售、使用情况;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督管和检查;承办电影放映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查、备案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县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电影活动。负责全县农村广播电视网的管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制作、播出(转播)、发射、接收、传输机构和互联网上播出前端的管理和系统技术维护工作;拟定全县广电技术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广电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七)旅游开发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县旅游宣传工作;拟订全县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旅游形象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负责与旅行商的营销合作;负责旅游市场调研。监督管理全县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旅游标准的实施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旅行社设立、变更的审核与备案工作;监督实施康县制定的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等旅游设施的服务标准;负责导游人员执业资格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推动旅游就业和人才交流;指导全县旅游保险工作;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理。承担全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县假日办日常工作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旅游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监督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依法管理旅游市场,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承办省旅游质量管理机构转办的投诉、调查案件;协助省旅游质量管理机构开展其直接处理的投诉、调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统计和财务编报工作;监督落实国家旅游局出国(境)政策;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检查旅游安全工作,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康县文化体育局(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康县旅游局)机关人员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康县广播电视电影局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3副。保留县广播电视台,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32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二)康县旅游局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3副。原县旅游产业开发服务管理委员会人员编制一并划转,下属事业单位康县阳坝风景区管理处业务由县旅游局管理,其他事项不变。
(三)保留康县文化馆,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文化体育局,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四)保留康县图书馆,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文化体育局,核定事业编制7名(连人带编调整2名到县博物馆),其中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五)保留康县文化市场稽查队(县“扫黄打非”办公室),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文化体育局,事业编制5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六)保留康县白云书画院,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文化体育局,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七)保留康县业余体校,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县文化体育局,核定事业编制2名。
(八)康县博物馆,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县文化体育局,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从图书馆连人带编调整2名)。
(九)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县文化体育局,核定事业编制3名。
(十)保留康县文工团,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文化体育局,核定差额事业编制30名,领导实行聘任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