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2011年康县民政局三定方案

        【来源:机构编制股 | 发布日期:2013-06-13 】 【选择字号:

        康政办发〔201143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康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康 县 民 政 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的通知 》(陇发〔2010 28号)和《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县委办发〔2010 137号)精神,设立康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负责全县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农村贫困居民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民政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的实施方案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救灾救济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承担康县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开展县内外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审核报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五)承担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双拥工作。

        (六)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承担康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正常工作。

        (七)负责全县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规范和监督民政组织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规范和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工作,拟订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负责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全县婚姻服务活动;指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二)负责指导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管理监督全县殡葬服务活动;指导殡葬习俗改革;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和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

        (十四)负责指导全县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置、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和审定。

        (十七)负责县内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县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并提出调处意见和建议;承办与相邻市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资料图册的审定。

        (十八)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并监督使用;承办本级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十九)负责管理省拨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康县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筹办各种会议和公务接待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直属单位及民政事业财务监督管理和内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计生、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核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费决算汇总工作;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家属区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救灾救济和社会救助股

        贯彻执行救灾救济工作的法规、政策,指导全县救灾救济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的调查、核实、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负责拟订救灾款分配方案及救灾物资的加工仓储、管理分配工作,监督检查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全县生产自救、扶贫济困生产自救、救灾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承办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接待处理困难群众来信来访。

        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低保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全县低保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低保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低保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负责全县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城乡贫困居民住房、教育救助工作;负责县低保和救助信息系统建设。

        (三)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股

        贯彻执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意见和建议;负责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规、规章、政策的组织实施方案;负责指导村(居)委会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负责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社区建设工作;贯彻执行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全县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福利政策;负责全县性社会福利实体的审核申报和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监督婚姻服务活动,指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监督殡葬服务活动,指导殡葬习俗改革;负责管理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

        (四)民间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贯彻执行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政策,指导全县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性民间组织、县直单位所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负责拟订民间组织培育发展规划,监督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和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监督民间组织的活动,查处非法组织和违法行为。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边界管理的法规、政策,指导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边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和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资料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解工作,提出解决边界争议的仲裁建议。指导全县乡镇界线勘定工作;负责全县勘界档案管理。负责编纂、审定、出版全县行政区划图集。

        (五)优抚安置股

        贯彻执行优抚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落实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查、各类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退休志愿兵、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办理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接待处理优抚对象来信来访。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

        四、人员编制

        康县民政局机关人员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9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民政局,事业编制5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1副)。

        (二)保留康县老龄工作办公室,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设在县民政局,事业编制4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1副)。

        (三)康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设在县民政局,核定事业编制3名,主任由民政局副局长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

        (四)康县社会救助管理站,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民政局,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同时撤销原康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原人员编制一并划转。

        (五)康县社会福利管理中心,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县民政局,核定事业编制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约彩365彩票app下载安装_beat365app下载_365体育注册送365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