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康县农牧局三定方案
康政办发〔2011〕53号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县农牧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康县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康县农牧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陇发〔2010〕28号)和《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县委办发〔2010〕137号)精神,设立康县农牧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二)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产业(以下简称农牧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农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流通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指导粮食、蔬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防治、控制疫情、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研究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康县农牧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统计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牧系统技术工人的教育培训和特种职业技能鉴定认证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拟订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农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调研;拟订农牧业利用外资和招商项目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提出大宗农畜产品和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全县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监测;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承担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农机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资产管理股
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管理全县农牧业专项资金及县直农牧系统事业经费的下达、拨付及监督使用工作;指导、监督县直农牧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农牧业财务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教育股
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承办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全县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指导农业教育和行业协会工作。 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行业协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农资打假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
(四) 综合股
负责全县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协调、指导工作;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及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拟订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牧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农牧行业技术、人才、资金引进及援外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落实农村工作办公室部署的相关工作。
(五)种植业管理股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机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登记;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组织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种植业商品生产基地、高效高产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专项资金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及实施;负责农情调度、农情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植物检疫工作;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六)产业化与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
承办农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指导工作;拟订农牧业利用外资和招商项目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提出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员编制
康县农牧局机关人员编制22名,其中行政编制12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事业编制9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康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事业编制36名,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二)保留康县茶叶科技开发中心,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差额事业编制37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三)保留康县蚕桑技术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蚕桑中心事业编制1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1正2副)。下设城关、长坝、云台、大堡、大南峪、王坝等6个乡镇蚕桑站,基层蚕桑站事业编制40名(连人带编调整出原基层蚕桑站事业编制10名到县核桃科技服务中心),实行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四)保留康县种子管理站,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五)将康县园艺技术指导站更名为康县园艺花卉果蔬工作站,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事业编制7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六)将康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康县农村环境保护检测站、康县沼气工作站)更名为康县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事业编制9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七)将甘肃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康县分校更名为甘肃省农业应用技术学校康县分校(加挂甘肃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康县分校牌子),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事业编制3名,核定专职副校长领导职数1名。
(八)保留康县水产工作指导站(县渔政管理站),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事业编制6名。
(九)康县中药材技术指导站,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十)撤销原康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组建康县畜牧兽医局,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事业编制29名,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十一)撤销原加挂在康县农技中心的“康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组建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同时加挂“康县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和“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牌子,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从县农技中心连人带编划转2人),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十二)撤销原康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和康县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组建康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事业编制12名(原两机构连人带编调整),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十三)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事业编制9名(连人带编在农牧系统划转,其中:农技中心划转4人,原畜牧中心1人,蚕桑中心2人,种子管理站2人),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十四)成立康县农业信息中心,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县农牧局,核定事业编制2名。
(十五)所属康县农机管理局机构设置等事项不变。
(十六)将原县科学技术局所属县食用菌开发中心整体划转农牧局管理。(原县食用菌开发中心2名科级领导占农牧局机关事业编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