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
康政办发〔2011〕50号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陇发〔2010〕28号)和《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县委办发〔2010〕137号)精神,设立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增加人民防空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
1、原建设局除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指导城市客运和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三)强化的职责
1、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监管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抗震设防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承担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县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县政府管辖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市政测量和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工作。
(四)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合同管理;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参与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指导和实施,协调调度、监督管理;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可研、选址等前期工作。
(五)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镇的建设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组织和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负责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质管理、市容环卫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养护管理和无形资产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建档案管理。
(十一)监督国家、省、市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政策及技术标准;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二)组织科技成果推广运用,指导新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行业职工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工作。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干部教育管理和推荐上报任免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文电处理、办公自动化、保密保卫、督促检查、新闻宣传、政务公开、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管理;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二)城乡建设股
具体管理全县城乡建设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镇、村镇建设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计划、组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及实施工作;参与对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论证工作,负责对经确立的重点工程项目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测算、拟制《实施方案》报批后协助抓好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乡综合开发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地震灾害、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监督村镇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落实;负责全县建筑、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各乡镇开展集镇与村庄建设,重点抓好乡镇所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县城、集镇的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村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全县城建、村镇建设信息报送、统计报表及档案资料管理和建立相关数据的电子信息系统工作。
(三)市政设施管理股(建设执法稽查股)
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城市综合开发等工作;指导城市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监督执行市政公用行业技术标准和市政公用企业资质标准;负责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中国人居奖的评选申报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市政企业资质管理。
指导村镇建设,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城镇化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推广应用新设计、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指导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镇容镇貌建设;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产管理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村)建设;参与新农村建设;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四)基建财务股
负责编制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信用投资计划、年度综合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建设全行业各类资料、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行业财务、审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内财务收支管理和公物购置工作;负责草拟各股、站的有关计财方面的文件;承办领导交办和办公室协调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程建设和勘测设计管理股(建筑业管理股、挂节能办牌子)
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审批、建设进度协调;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的计划编制;负责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资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除外);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组织工程规范标准和标准设计推广;参与基本建设项目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和选址等前期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监管;贯彻执行墙改与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市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负责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执行;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推进节能建筑能效测评,对新建项目实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及竣工验收专项备案;指导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六)住房保障办
监督执行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以及申请、审批、退出等管理办法制度;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省、市驻康单位及县直单位的房改工作;指导和监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对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七)城乡建设设计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方面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加固和维修项目的设计与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城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计划立项的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对其审查的合格文件负责。完成领导交办和办公室协调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人员编制12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康县城乡建设档案室,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1名。
(二)保留康县房产管理所,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业编制5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三)保留康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事业编制3名。
(四)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
(五)康县城乡规划办公室,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
(六)康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事业编制2名。
(七)原康县城建监察大队整体划转县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
六、附则
本规定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