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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

        【来源:陇南市机构编制网 | 发布日期:2014-11-25 】 【选择字号: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甘发〔201322号)和《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陇发〔201421号)精神,结合康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突出政府职能转变,重在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完善体制机制,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统筹兼顾,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一)减少行政审批。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最大限度地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摸底核实,编制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全面清理现有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考核评估、年检年审等事项。凡缺乏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自行设定的核准、备案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并清理。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转给市场和社会的,要彻底下放。直接面对基层和群众、由县政府就近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要尽量交由县政府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管理层级,优化审批程序,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限定办理时限,公开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今后,一般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确需设立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从严设定标准,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二)规范行政职权。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征收管理,把所有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和自律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严格依法监督,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三)改进管理方式。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履行职责,避免管理缺位,防止一放就乱。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理整顿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防止多层、多头执法。

        (四)加强公共服务。将政府的工作重点放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为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加强政府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打造更为综合、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进和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鼓励和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政府设立公益岗位的方式解决。

        (五)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提高制度质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决策后的评估和纠错制度,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严格责任追究,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县政府工作部门职责,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强化机构和职责整合,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一)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1.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机构和职责整合,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不再保留县环境保护局,将其职责划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挂县环境保护局牌子

        3.组建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将县文化体育局(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县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挂县旅游局牌子,不再保留县文化体育局、县广播电影电视局牌子。

        4.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垂直管理调整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5.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垂直管理调整为县政府管理,将其职责划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

        改革后,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2个。

        (二)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综合设置机构,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加大农业农村管理领域的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切实加强对“三农”政策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加大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市政管理等领域的机构和职责整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的问题。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规范其他机构设置。按照省上确定的机构限额,因地制宜设置机构,注重体现县政府的功能特点,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可在规定的限额内从实际出发确定,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县政府工作机构不设部门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名称和规格要规范。从严规范和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四)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县政府机构改革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协调,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也可转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做好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完善乡镇政府功能。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发展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保障。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按照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强化制度建设,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政府规模,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财力用于改善民生。

        (一)严控机构编制增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突破规定的机构限额,不得在限额之外自行设立其他机构,已设立的要坚决予以清理。严格控制行政编制,不得突破省市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总额,要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配备人员。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由县政府负责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在本届政府任期内,除省上有明确规定或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提高机构规格、不增加人员编制。新增工作任务,首先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调剂解决;确需补充机构编制的,要坚持机构“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的原则办理,编制从现有存量中调剂解决,实行机构编制零增长。

        (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级负责”的思路,完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制定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调剂编制的具体办法,促进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职能和行政审批事项减少的部门,相应核减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下大力气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防止挤占、挪用乡镇基层和一线人员编制。坚持用编审核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招聘、选调各类人员,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各部门不得安排招考、招聘、选调人员计划。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建全机构编制和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在省市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事业编制,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上级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工作考核、领导讲话、项目经费、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督查和审计工作范围,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机构改革工作于20141210日前基本完成,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于201412月底前印发执行。切实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改革中涉及机构和职责调整的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无缝衔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稳定,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机构改革。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严禁大额财务支出和国有资产划转划拨、核销,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防止资金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保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保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康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下载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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