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南
一、机构和职责
(一)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计划,将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对网上名称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网上名称及《标识证书》是否按规定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开展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3、统筹管理辖区内网上名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4、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好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5、协助做好网上名称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网上名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网上名称注册相关政策,管理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工作;
2、委托网上名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网上名称注册服务工作,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务院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工作;
3、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受理网上名称注册投诉、对存在争议的网上名称进行裁定;
4、统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宣传推广工作,根据各地网上名称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培训和宣传方面的支持;
5、负责政务和公益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6、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务和公益域名运行费用的收费标准;
7、负责与国际互联网相关组织的沟通和联络;
8、加强对网上名称管理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支撑。
二、注册和使用
(一)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通常为网站首页的页面标题。页面标题应显示在浏览器标签处。
(二)单位、网站、网站名称和域名的对应关系为:一个单位可以有多个网站,每个网站可以对应多个域名,但每个网站只能对应一个网站名称。
(三)注册单位的网上名称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
(四)注册单位注册网上名称时,至少应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网站名称。
(五)党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域名应当以“.政务”结尾。
(六)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域名应当以“.公益”结尾。因工作需要注册“.政务”域名时,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政务和公益域名的现行收费标准为“.政务”300元/年/个,“.公益”200元/年/个。
(八)注册单位应在网站首页将域名和网站名称一并标明,同时应将《标识证书》编号放在其网站底部中间显着位置。《标识证书》编号是指由管理机构提供的电子标识证书。
(九)对已经注册域名的单位,应在《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九十日内到当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报告和备案。对于不规范的域名和网站名称,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并按《暂行办法》注册规范的网上名称。
三、日常管理
(一)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管理机构反馈辖区内网上名称注册情况,以便管理机构通报和公布。
(二)网上名称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注册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网上名称的使用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网上名称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同时向管理机构反馈相关情况。